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海阳市砼磊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财保61号
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863060201B。
法定代表人:倪泽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阳市砼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经济开发区温州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QAJPG21。
法定代表人:孙丰波,职务,经理。
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阳市砼磊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海阳市砼磊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保全金额300万元整。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海阳市砼磊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鲁(2020)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1号国有土地。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丽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