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青岛龙昇远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7民初3595号
原告: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倪泽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山,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龙昇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2单元802户。
法定代表人:刘子龙,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龙昇远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平顶街9号。
负责人:宋文涛,经理。
原告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龙昇远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龙昇远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曰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承担。
审判员  包希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