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7民初491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海阳正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

被告:***,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

被告: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市区海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倪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防水工程款28885元;2、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工地干活时相识,2016年底(大概11月左右)被告***的施工队长(于队长)找到原告让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海阳市帝豪庄园小区二期8号楼做防水工程。该工程是被告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建筑公司)承包建设,被告恒信建筑公司又将该二期8号楼的整体工程发包给了***,***又将该二期8号楼的防水工程分包给了原告,与原告约定每平方米工程单价15元。2017年12月28日被告恒信建筑公司的经理李胜春给原告出具“帝豪庄园C8#楼防水工程量”,原告共计工程量为2059m2,合计工程款为30885元。2018年春天被告***要求原告到海阳市信访局上访,并约定工程款到位后给原告一次性结清防水工程款。2018年年底在原告再三追索下,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元,至今尚欠28885元。2019年7月22日,被告***又承诺于2019年7月28日将欠原告的工程款结清。之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付至今。因该款是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此,现原告对三被告共同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提供的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的电话联系方式、住所地等信息均无法查找到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告知***补正相关信息后,仍无法查找到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明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