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海阳市砼磊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3677号 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海阳市海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8630602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海阳市砼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海阳经济开发区温州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QAJPG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阳市砼磊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账户存款7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海阳市砼磊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保全期限内银行存款不得支取、转账;动产、不动产不得转移、买卖、转让、毁损等。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海阳市恒信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