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金大山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辖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金大山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火竹木市场内。
经营者:***,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审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海源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金大山木材经营部、原审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民初3145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湖北省××××号,本案应由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金大山木材经营部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并无明确约定,且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金大山木材经营部以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