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原审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海源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4民初1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1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书面约定诉讼管辖,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为烟台市蓬莱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