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5888号
原告:烟台海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79036***81X),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海霸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0007262452187),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48-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威海三合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大笙,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系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000726711645G),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烟台海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
烟台海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交付位于威海市*室房屋,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房屋价值:19065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受理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裁定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之时对此尚不知情。现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实际审理威海市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