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8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海霸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清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承担执行126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003执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毕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