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2401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申松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敬朝,该公司职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工程款1035522.98元,并支付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1460元、执行费131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分6次,支付70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5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执行款,不再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主张执行的权利,并同意结案。同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115万元(包含补交执行费6000元)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同日,本院将执行款115万元支付给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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