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24执监1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金,男,汉族,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址为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秦晓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敬朝,男,朝鲜族,延吉市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监督申请,请求将申请执行人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提级执行。事实与理由:该执行案件,早在2015年已经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案号为(2015)延执962号,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执行了本金702000元,尚未执行本金333522.98元,利息1163764元,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41460元、申请执行费12700元。根据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的情况下,长时间没有执行,符合提级执行的要求。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延吉市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监督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监督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恭树
审判员  沙 卓
审判员  陈春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