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昌邑市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8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86执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昌邑市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昌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昌劳人仲案字(2015)第231号仲裁裁决书。
经审查,该仲裁裁决书现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