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昌邑市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邑市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8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6民初24号
原告昌邑市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东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寇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