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3672号
原告: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
法定代表人罗相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海涛,律师。
原告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95元,减半收取计28897.5元,由原告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秀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坤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台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