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3672-2号
原告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相和。
被告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高民保字第69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家纺路(南)18号、19号、20号门头营业房(所有权证:**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现原告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家纺路(南)18号、19号、20号门头营业房(所有权证:**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岳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