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1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罗家庄。
法定代表人:罗相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明,高密崇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开发区办公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梁玉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海涛,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海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5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系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为此,一审应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工程款的过付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收据、欠据以及付款明细等证据作进一步审查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5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薛培忠
审判员 李玉信
审判员 贾元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褚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