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财保133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 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呈呈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臧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