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5民初3173号
原告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相和。
被告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告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高密市曙光路东侧、康成大街北侧[土地证号为高国用(2010)第3**号,地号3-(13)-29,面积3931平方米]的土地一宗。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岳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