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昌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昌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鲁0725民初33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5执1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政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