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

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5民初3772号
申请人: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开发区昌大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16577019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利民街2016号安信雍景湾小区8号商铺,注册号:9137072555786866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市安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市齐元铭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