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

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25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址同上。
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鲁0725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能一次付清,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款期限较长,该案属于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25执129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