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

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与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与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5民初17号
原告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8000元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