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忠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5民初2161号
申请人:山东忠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车管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81913157L。
法定代表人:初军礼,经理。
被申请人: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开发区昌大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16577019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忠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昌乐县阳光建筑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