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民初1096号
原告:***,男,生于1961年2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14643163K。
负责人:万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1年1月1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损失数额由291086元降至15000元,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15000元。2021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调整为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兵
人民审判员 ***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