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民初472号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14643163K。
负责人:万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5年9月10日,汉族,荆门市人,系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园区供电所所长,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长兴大道**东宝电路板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8YGU0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与被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1048元,因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丁淑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