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881民初2876号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