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

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881民初2876号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