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区供电中心与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802执7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区供电中心,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C0QTRE6Y。 负责人:***,供电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镇宏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BGWD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门供电公司东宝区供电中心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鄂08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电费699245.31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9392元、受理费5396元的义务。 执行中,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存款481963.3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467175.36元。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4日书面申请本院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并解除冻结。 本院经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和了解,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荆门市建诚物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802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