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402执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组织机构代码:9134040015024907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43,岁,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1月7日出生42,岁,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44,岁,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姚展,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45,岁,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43,岁,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园南社区龙湖汇景豪庭****,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0400150300826C。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1205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共同共有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西路新时代广场B栋商铺108商业用途房(1-2/34F)。共有人:***;产权证号09005406,共有人:**;产权证号09005407。共有人:**;产权证号0900540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西路新时代广场B栋商铺108商业用途房地(1-2/34F)。(***,产权证号09005406、**,产权证号09005407、**,产权证号09005408)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