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园南社区龙湖汇景豪庭A7栋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300826C(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龙湖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300834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展,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上诉人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