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402执恢4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展、刘瑞、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334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姚展、刘瑞、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066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及其他权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乃光
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