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402执恢4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展、刘瑞、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334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路西侧联华金********(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1××7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路西侧联华金********(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1××7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穆伟珍
审判员 段俊峰
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