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402执恢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展、刘瑞、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姚展、刘瑞、安徽省天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334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3344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穆伟珍
审判员 段俊峰
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