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龙山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黄富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怀宁县世一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雄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忠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怀宁县世一光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3元、上诉人怀宁县世一光学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左 红
审 判 员 张秀珍
审 判 员 高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红军
书 记 员 吴 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