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民初2598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富国,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汪中民,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与被告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汪中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作出(2019)皖0803民初3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其管辖,报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8民辖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00元,减半收取计19550元,由原告***负担17400元,原告***负担2150元。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美红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