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富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胜,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安徽省怀宁县秀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明,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宁县荣升食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查桂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希和,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宁县东周塑料包装厂,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东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明、怀宁县荣升食品厂、怀宁县东周塑料包装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新城建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城建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上诉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顺

审判员 陈世拥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娟

书记员朱彤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