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22民初1177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怀宁县秀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7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怀宁县荣升食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04940252J。
法定代表人:查桂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怀宁县东周塑料包装厂,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注册号34082200004108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怀宁县荣升食品厂、怀宁县东周塑料包装厂、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小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小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操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