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1519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44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若瑶
书记员 冯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