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春金维轨道基础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1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立君,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长春金维轨道基础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卡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员。
上诉人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洋公司)、原审被告长春金维轨道基础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同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立君、***,被上诉人于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金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52元退回上诉人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