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02民初369号
原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枫,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原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00元,由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