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东方之珠小区115栋。
法定代表人:田金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勋,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学,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吉01民终1080号
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吉01民终108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上诉人“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公司”全部更正为“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