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一〇四中学、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一〇四中学,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树勋街481号。
法定代表人:吕靖,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三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芬,总经理。
上诉人长春市一〇四中学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长春市一〇四中学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21年4月26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春市一〇四中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3元,减半收取1901.5元,由长春市一〇四中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冯红红
审判员 张海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闰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