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2752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印,长春市南关区民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芬,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吉林坤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