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4执监1号
申请人:***,女性,汉族其他,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住长春市进化街。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吉林省城乡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朝民重字第70号,判决:原审被告吉林省城乡建筑安装公司待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审被告***工程款54,652.61元,并承担迟延付款的银行利息139,586.39元,合计194,23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上诉费2,320元均由原审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城乡建筑安装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1年8月23日终结执行,在2018年8月9日我院对此案件进行执行监督,申请人***代理人***提供部分材料认为吉林省城乡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拒执罪,建议本院将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至相关部门,我院已将材料移送至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并发出了听证会通知书,申请人未到,代理人***拒绝参加听证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