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13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凯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凯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42,859.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凯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