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2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凯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3453.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