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61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国文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玉宣,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吉林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33万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7861.0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据生效判决于202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沈阳同辉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4、本案诉讼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公主岭市苇子沟,证号为:公国用(2016)第380009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2021年6月18日到2024年6月17日)。
5、上述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需等待另案(已查封该土地项上房产)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本执行,待具备处置上述房屋、土地条件时恢复执行。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01执2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德龙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魏博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