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56号
申请人: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弘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弘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弘峥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华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弘峥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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