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与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宜*民初字第0409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南岳村南岳路,组织机构代码7720059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门外鹿山,组织机构代码7315371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35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秀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