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德清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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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100号之二
原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展望路66号湖笔文化产业园4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阮恒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云,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村。
法定代表人:房春华。
原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779元,由原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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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静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姜歆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