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德清县某某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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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100号之二
原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展望路66号湖笔文化产业园4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阮恒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云,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村。
法定代表人:房春华。
原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6779元,由原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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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静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姜歆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