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9157号
原告:***,女,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巧,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展望路**湖笔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恒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主体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杨丽依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