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与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9157号

原告:***,女,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巧,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展望路**湖笔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恒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主体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杨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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