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4256号
原告:***,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湖州绿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卢立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亮,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展望路66号湖笔文化产业园4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阮恒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仪宾,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斐燕,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州绿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利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佩媛